(2015)北民台初字第0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翠诉被告李金堂、李树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翠,李金堂,李树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2829号被告李金翠,男,194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镇。被告李金堂,男,68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镇。被告李树迪,男,38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翠与被告李金堂、李树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翠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金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毛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