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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台初字第0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翠诉被告李金堂、李树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翠,李金堂,李树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2829号被告李金翠,男,194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镇。被告李金堂,男,68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镇。被告李树迪,男,38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翠与被告李金堂、李树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翠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金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毛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