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商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朝华与边宇阳、李光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朝华,边宇阳,李光贤,洪金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朝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宇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金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国文,北京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朝华为与被上诉人李光贤、洪金根、边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商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朝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朝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