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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姗姗,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旭明,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应退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600元并赔偿损失115489.60元,但被执行人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弘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