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正元与四川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元,杨华,四川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20号原告张正元,男,1963年6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石角镇塘岗村3组。被告杨华,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被告四川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598号2楼。法定代表人李坤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元诉被告杨华、四川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华、四川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元撤回对被告杨华、四川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