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冕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2015)冕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周学勇,李艺,周学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民初字第825号原告王平,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周学勇,男,50岁。被告李艺,男,50岁。被告周学杨,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