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付均与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付均,陈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保字第58号原告何付均,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陈晓东,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担保人詹本秋,女,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付均与被告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付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晓东所有的坐落于宜宾市翠屏区西街X号X单元X层X号的房产[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XXX**号]。担保人詹本秋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筠连县筠连镇滨河西路二段的房产[房产权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XXX**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付均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晓东所有的坐落于宜宾市翠屏区西街X号X单元X层X号的房产[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XXX**号],查封期间由被告陈晓东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二、查封担保人詹本秋所有的坐落于筠连县筠连镇滨河西路二段的房产[房产权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XXXX**号],查封期间由担保人詹本秋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前被保全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应申请续查封手续,逾期未申请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曾本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光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