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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执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崔云云申请秦建磊执行借款合同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云云,秦建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448-1号申请执行人崔云云,女,藏族,生于1984年2月13日。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秦建磊,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2日。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永靖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其他执行案件,且其下落不明,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靖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孔维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