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郭三伟、胡连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三伟,胡连平,刘建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郭三伟,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胡连平,女,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刘建帮(刘建邦),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联系方式。郭三伟申请胡连平、刘建帮(刘建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1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三伟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正在评估中,申请人同意该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19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新代理审判员 :刘英欣代理审判员 :丁祥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建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