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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肖秀丽与被告赵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00367号原告肖秀丽被告赵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秀丽与被告赵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爽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人民陪审员 宋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