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鞍山凯林信峰物业有限公司与黄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凯林信峰物业有限公司,黄永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620号原告:鞍山凯林信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孙皎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林芳,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军,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凯林信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凯林信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永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凯林信峰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凯林信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已交)。审判员 孔秀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玉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