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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建一与太原市社会福利精神康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一,太原市社会福利精神康宁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张建一,男,汉族。被告太原市社会福利精神康宁医院,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上庄街123号。法定代表人王玲,院长。委托代理人雷英平,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玮,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一与被告太原市社会福利精神康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通过行政机关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张建一承担。审 判 长  李 毅人民陪审员  宋素萍人民陪审员  弓福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