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浩文申请执行马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张浩文,男,汉族,1992年12月10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马娜,女,汉族,1992年1月14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张浩文诉被执行人马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4日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浩文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娜返还申请人张浩文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892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西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