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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银中与方前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中,方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王银中,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前进,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银中申请执行方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