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玉文与杨锡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文,杨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文,男,194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杨锡文,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王玉文与杨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的(2015)向执字第5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丛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德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