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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先树与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树,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李先树。被执行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双河。法定代表人:孙连楷,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条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200000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总计价值200000000万元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汤雅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