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1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与沈永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1318-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负责人:宋丽坤。被申请人:沈永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特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拟拍卖的房产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但已由本院(2013)绍商初字第2058号案中首轮查封,该案的执行申请人同意将拟拍卖被执行人沈永良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依水家园17幢102室的房产处置权移至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永良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依水家园17幢102室的房产[建筑面积261.1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22.57平方米。详见绍昌业估字(2015)第083号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琳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