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与潜江市恒顺化纤棉有限责任���司、孙小桃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03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特1号。负责人袁敢,行长。被告潜江市恒顺化纤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渔洋镇陈桥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孙小桃,总经理。被告孙小桃。被告郭正海。被告杨永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诉被告潜江市恒顺化纤棉有限责任公司、孙小桃、郭正海、杨永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7元、邮寄费40元,共计7,847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负担。审判长李曦筱人民陪审员丁凤玲人民陪审员石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邓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