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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恩平诉袁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平,袁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50号原告:陈恩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袁爱珍,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恩平诉被告袁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9月7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董正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恩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爱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恩平诉称:袁爱珍于2012年5月向其借款2万元,后经其多次催要,袁爱珍拒绝还款。2014年11月7日,袁爱珍回宣城,其找袁爱珍索要借款,袁爱珍称没钱。现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陈恩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袁爱珍向其借款的事实。袁爱珍未答辩、未到庭、未举证、未质证。经对陈恩平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0日,袁爱珍向陈恩平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2014年前借陈恩平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袁爱珍2014年11月10日”。2015年7月1日,陈恩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袁爱珍向陈恩平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应予归还。陈恩平要求袁爱珍归还借款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袁爱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爱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恩平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袁爱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玉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