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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1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班秀鄂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秀鄂,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1513号原告班秀鄂,女,1948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舒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翔龙大厦一层A16、五层E17-E23#。负责人杨智华,经理。被告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2号楼。负责人赵金俊,经理。被告肖杨,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原告班秀鄂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班秀鄂仍未治疗终结,尚不满足鉴定条件,故原告班秀鄂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秀鄂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班秀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班秀鄂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