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后勤诉福清市阳下街道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融行初字第207号起诉人林后勤,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于2015年9月1日收到起诉人林后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林后勤起诉称:2013年6月28日,起诉人林后勤被阳下街道办事处勾结福州市驻京办工作人员从北京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接送到北京西直门前半壁都鑫园招待所105房间。阳下街道于当日派出办事处工作人员高立忠及阳下派出所民警陈仕亮赴京接访,两人游山玩水后于7月3日才到都鑫园招待所,起诉人遂谴责两人,为此遭到高立忠殴打。起诉人就上述事宜向信访部门反映后,福清市人民政府阳下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阳信访复(2013)第30号《关于林后勤反映榕信函访转字(2013)1744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意见为起诉人所反映高立忠利用公款上京接访游山玩水及殴打控告人林后勤的情况均不属实。现起诉人不服福清市阳下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阳信访复(2013)第30号《关于林后勤反映榕信函访转字(2013)1744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故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林后勤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福清市阳下街道办事处阳信访复字(2013)第30号答复意见书;2、起诉人被非法关押在黑招待所限制人身自由共9天并殴打,请求赔偿误工、上京旅车费,人身受到侵犯名誉、人格、精神受到损失赔偿人民币9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于起诉人的第一项诉请,因阳信访复(2013)第30号《关于林后勤反映榕信函访转字(2013)1744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福清市阳下街道办事处按照信访程序对起诉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根据(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意见,该信访答复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信访人的该诉求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起诉人的第二项诉请,因街道办事处不具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职权,故起诉人所诉其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殴打,明显不属于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依法亦不应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林后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松华审判员 蔡友善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庄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