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张志平.郑喜芹与被执行人赵金宇.马喜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平,郑喜琴,赵金宇,马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平申请执行人郑喜琴被执行人赵金宇被执行人马喜峰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申请人张志平.郑喜芹与被执行人赵金宇.马喜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在泰来监狱服刑,到赵金宇调查其母王德清得知,赵金宇在公安机关羁押时其妻子留下一五岁女孩出走,孩子有王德清抚养,无财产,居住地西河镇中和村支委刘国辉调查赵金宇在本村无土地及房产,到马海峰居住地古北乡东胜村���部书记调查得知,马海峰有一5岁男孩由其父母抚养,妻子下落不明,无房产,有土地6.7亩已承包给种粮大户三年。综上调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鑫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