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邹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