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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重庆佳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佳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011号原告重庆佳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某区歇台子罗汉沟X号。委托代理人曾玉龙,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舒伦杰,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佳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佳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佳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佳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侯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