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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62号原告: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宝剑,安徽李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裕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