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晓奕与张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奕,张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何克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39号原告:黄晓奕,女。法定代理人:黄庆奎,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王凯、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男。委托代理人:黄太林,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葆宏,该公司职工。被告:何克亮,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支公司。负责人:王斌,该公司经理。原告黄晓奕与被告张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被告何克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克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奕撤回对被告何克亮的起诉。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昌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