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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华亮申请执行程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孙华亮,男,生于1963年4月7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初中文化,达县阁溪桥建材厂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程松,男,生于1982年8月4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住达州市达川区。孙华亮申请执行程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华亮于2015年7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64489元。本院查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5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64489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