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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部景学与高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部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部某某,女,生于1991年7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91年2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邹平县魏桥镇第八生活区。原告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宁仕宏、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高中同学,201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8日生儿子高梓杰。结婚初期双方并无矛盾,自儿子出生后,因被告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双方发生争吵,从2015年农历二月初一开始分居至今。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高梓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2015年1月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良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2013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高梓杰。结婚初期双方并无矛盾,婚生子高梓杰出生后因孩子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家人发生争执,自2015年农历二月初一起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水寨派出所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和睦相处,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养育儿子高梓杰成长,双方应彼此珍惜,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让家庭美满幸福。婚姻需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中的日常事务。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相互配合照顾好家庭。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让家庭和谐幸福。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欠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