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董要武、宋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军,董要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8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军,男,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汪竹青,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力,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要武,男,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再审申请人宋军因与被申请人董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军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宋军与董要武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实际发生。安徽坤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支付该款项,董要武也未将该款项支付给宋军;还款计划中的140万元包含了董要武出具借条所载的40万元;除案涉两工程外,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一、二审法院仅凭一张借条所做判决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案涉借条中未载明借款行为系安徽坤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为,借条中亦未加盖安徽坤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宋军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且借条出具时宋军并非安徽坤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宋军的借款行为应为个人行为。宋军虽主张其借款行为系代表安徽坤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董要武的陈述,董要武借款给宋军的款项系用于抵扣安徽坤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合肥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这一事实在宋军出具的借条及合肥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中均可以证实。宋军主张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40万元已包含在还款计划内,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判未予采信并无不当。综上,宋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王静代理审判员 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