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梅与陈杨、陈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陈文金,陈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311号原告刘梅,女,汉族,1971年9月5日生。被告陈文金,男,汉族,1951年7月24日生。被告陈杨,男,汉族,1982年4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诉被告陈文金、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刘梅负担。审判员 郑骁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黎 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