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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梅与陈杨、陈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陈文金,陈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311号原告刘梅,女,汉族,1971年9月5日生。被告陈文金,男,汉族,1951年7月24日生。被告陈杨,男,汉族,1982年4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诉被告陈文金、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刘梅负担。审判员  郑骁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黎 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