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1978年出生。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72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波审判员 邓 涛审判员 王香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艾晓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