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何高永与倪代兵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高永,倪代兵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何高永,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住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倪代兵,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高永与被告倪代兵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高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蕴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聂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