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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白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徐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东,徐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白民初字第582号原告王旭东被告徐慧原告王旭东与被告徐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国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旭东诉称,2011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13年3月16日到如皋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未有小孩。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动手打闹。2014年5月被告躲避原告,直到过年原告花2万元在南通租房,给被告买苹果手机将其劝回家。2015年4月9月被告用菜刀将原告手臂砍伤。被告自婚后不上班,流连夜店,将原告的工资占为己有,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工作不稳定,生活苦不堪言。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双方婚后财产,进行合理分配;本人家庭情况困难,退回礼金及结婚首饰。被告徐慧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去年的时候问我拿了5万元要开公司,是礼金中的8万元中,今年7月原告趁我不在家将我的贵重首饰拿走。原告的伤是自己在厂里碰的,工资从来没有给我,经常打牌、花天酒地。婚后原告身上的衣服和家庭费用都是我支出,原告经常家暴,夜不归宿。原告有房有车,现在一脚把我踢开。我一直工作,因为去年为了怀孕,做微商。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通过QQ群相识,2013年3月16日日在如皋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婚后一度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5年8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经庭审质证并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目前虽有些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妥善处理好存在的问题,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旭东诉被告徐慧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审 判 员  孙国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翟佳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