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09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王×4,王×5,王×6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09874号原告王×1,男,1947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德铭,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2,男,1948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先锋,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王×2之妻),1952年12月30日出生,北京东四妇产医院退休护士。被告王×3,女,1941年7月24日出生。被告王×4,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被告王×3、王×4委托代理人解东迎,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5,女,1944年1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熊××(被告王×5之夫),1937年7月31日出生。被告王×6,男,1911年出生,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王×1诉被告王×2、王×3、王×4、王×5、王×6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04581号民事判决书。后王×2不服该民事判决书,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100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由审判员杨继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陶悦迪、人民陪审员苟宝禄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王×1与王×3、王方觉、王×5、王×2、王×6系本市东城区菊儿胡同×××号院内房屋的所有权人。王×7于1985年12月去世,王×7之妻2010年去世,二人育有一女王×4。上述房屋共计13间,总面积为169.1平方米,原、被告按份共有上述房屋的产权。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按份共有的六分之一房产,并实际取得房屋,具体房屋分割、分配方式由法院确定。本院认为:经查,2014年9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向本院出具《关于菊儿胡同×××号房屋产权问题的复函》,内容为“座落于菊儿胡同×××号房屋,间数13间,建筑面积169.1平方米。依据房屋登记档案中(83)京证落字第164号公证书,菊儿胡同×××号房屋由王×6、王×3、王×5、王×1、王×2、王×7六人共同继承,但上述六人未办理房屋登记”。2014年12月15日,王×1向本院提起继承纠纷,2015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5728号民事裁定书,以诉争房屋在未经报请房屋管理部门规划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了翻建、改建,致使诉争房屋现有状态与房屋原始状态发生改变,在房屋现有状态与房屋产权登记状态不符的情况下无法进行继承分割为由,裁定驳回王×1的起诉。王×1不服该民事裁定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068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原告以原、被告共有诉争房屋为由,要求分割诉争房产,但诉争之房屋尚未办理房屋登记,亦未通过诉讼进行继承,故原告要求分割诉争房产,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继良审 判 员 陶悦迪人民陪审员 苟宝禄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