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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恢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其祥与被执行人王爱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其祥,王爱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恢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孙其祥,女,194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爱头,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孙其祥与王爱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0)下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爱头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爱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86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已处置财产外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下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张怀建执行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