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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268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XX。法定代表人宋晓武。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X。法定代表人浣朝飞。被告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X。法定代表人熊斌。被告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X。法定代表人倪双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莉代理审判员  李莹人民陪审员  郭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阮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