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恩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7年2月21日,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双胜乡。被告乔某,男,生于1972年10月14日,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双胜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小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