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关于张丽萍、张立艳、张丽君、张丽华、张丽英与张国林、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110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君,张丽萍,张立艳,张丽英,张丽华,张国林,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君。申请执行人张丽萍。申请执行人张立艳。申请执行人张丽英。申请执行人张丽华。被执行人张国林。被执行人王晓东。关于张丽萍、张立艳、张丽君、张丽华、张丽英与张国林、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