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61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汪 雪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