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润吉与蔡祥文、日照祥盛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祥文,李润吉,日照祥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祥文,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润吉,男。委托代理人:颜丙戈,邹平健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日照祥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与临沂路交汇处西200米路北。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9号。诉讼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帅,该公司职工。上诉人蔡祥文因与被上诉人李润吉、原审被告日照祥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祥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祥文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4元,由上诉人蔡祥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李 云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小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