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商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897号原告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园南路11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李云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辰,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288号。法定代表人丁祥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殷侨,该公司职员。原告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7月16日、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辰,被告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原、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费为人民币1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原告5万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发布费人民币105万元、违约金31500元,合计108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广告发布费与被告实际结欠金额不符,被告于2015年6月8日支付原告30万元,目前结欠的原告广告发布费应为75万元;合同约定原告应提供有效税务发票给被告,否则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广告费,且原告在广告安装完成后未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我们验收,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广告费,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偏高,违约金计算基数与被告实际欠款金额也不符,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原告(合同的乙方)与被告(合同的甲方)签订《户外广告合同》(编号为:DA2014020),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苏州范围内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费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已包含人工费、材料费、喷画制作费、发布费、维护保养费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天内,甲方支付乙方55万元,乙方完成广告首次画面制作、安装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44万元,广告发布期届满之日起十五天内,甲方支付乙方11万元。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发布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同等比例的费用。乙方收到上述款项时,应按甲方要求同时向甲方出具相应付款金额有效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直至乙方出具上述发票为止。甲方如逾期支付广告发布费,从逾期的第三十天起计算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当期未付款金额3%为限。上述事实有《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予以证明。2014年8月初,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通知,内容为:经本公司财务部门核算,自2013年7月1日贵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累计结欠款人民币116.6万元,其中:合同编号为DA2013065,金额为66万元的合同,已付金额为59.4万元,未付金额为6.6万元,应支付工程款日期为2014年月1月24日。合同编号为DA2014020,金额为110万元的合同,未付金额为110万元,其中:北环高架北侧路旗、北环高架南侧路旗、地铁二号线内包车、滨河路显示屏、园区信托大厦显示屏广告已经发布结束,上高路路旗广告发布期为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8月15日,正常发布中。如贵公司对欠款金额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及时与本公司财务部门联系核对,确认欠款金额,若3日内未与本公司联系,视为确认欠款金额,请于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与本公司财务部门联系,商榷还款事宜。被告收到对账通知后,在落款处盖章,但未注明时间。2015年2月5日,被告转账支付原告广告费5万元,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被告提供金额为5万元的发票。2015年6月8日,被告转账支付原告广告费30万元,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被告提供金额为105万元的发票。庭审中,原告陈述:对被告支付35万元广告费没有异议,剩余105万元发票也全部提供给被告。被告负责人朱红生在接到原告对账通知后,于2014年8月中旬盖章后交还原告,之后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讨广告发布费,被告以公司股东发生变更为由一直拖延未付。后,原告向被告公司新股东催讨广告费,新股东对原告债权予以确认,并承诺在年前支付原告部分款项,因《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对违约金的限额有约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以被告未付广告费3%计算。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后,向被告发送对账单,对账通知上载明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项下原告为被告发布的六份广告中的五份已经发布结束,还有一份广告处于发布中,被告欠款金额为110万元。被告经核对无误在对账单落款处盖章确认,且之后陆续支付原告35万元费用,被告主张广告未验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合同明确约定了原告主张广告费同时应向被告提供有效税务发票,原告起诉前仅提供了5万元广告费发票,尚有105万元发票未提供给被告,被告拒绝支付剩余75万元广告费系正当履行抗辩权,不属于违约。对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按照未付款项的3%支付违约金。因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已于2015年9月7日履行了提供发票义务,被告应在收到发票的同时向原告支付剩余广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7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34元,减半收取7267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合计11687元,原告苏州美丽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767元,被告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92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9920元,由被告其直接支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晔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