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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行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艮淑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艮淑,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涪法行初字第00106号原告张艮淑,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杨小江,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69926175-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法定代表人蒋丰陵,局长。委托代理人蒋于福,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显贵,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公务员。原告张艮淑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艮淑的委托代理人杨小江,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蒋于福、王显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承认立即作出工伤认定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张艮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艮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艮淑负担。审 判 长 刘 姣人民陪审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唐增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