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东林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萧县营销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萧县营销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841号原告:李东林,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潘浩,江苏博事达(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萧县营销部,住所地安徽省萧县。负责人:赵静,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林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萧县营销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