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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潘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甲,男,1994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闽永检公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谷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15时许,同案人陈某甲(已起诉)因其女朋友摩托车的事与被害人潘某乙发生争吵,后陈某甲纠集被告人潘某甲、同案人郭某甲(已起诉)、陈某(刑拘列逃),并至永安市新桥菜市场购买三把柴刀,然后开车一同前往永安市燕西轴承厂宿舍,在轴承厂宿舍找到被害人潘某乙并与潘某乙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潘某甲和陈某甲、郭某甲、陈某在永安市燕西轴承厂操场采用柴刀砍、砖头砸、拳打脚踢等方式将被害人潘某乙打伤。经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潘某乙的伤情为重伤贰级。被告人潘某甲于2014年12月3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泉州火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辩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15时许,同案犯陈某甲(已判刑)因其女朋友摩托车被被害人潘某乙骑走之事与被害人潘某乙发生争吵,后陈某甲纠集被告人潘某甲、同案犯郭某甲(已判刑)、陈某(已起诉),并至永安市新桥菜市场购买三把柴刀,然后开车一同前往永安市燕西轴承厂宿舍,在轴承厂宿舍找到潘某乙。在永安市燕西轴承厂操场陈某甲与潘某乙发生口角并互相谩骂,后经在场人劝阻后,陈某甲等人欲离开现场,潘某乙持棍棒追打陈某甲等人,双方因此爆发肢体冲突和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陈某甲持柴刀将潘某乙右手关节砍了一刀,同案犯郭某甲持柴刀砍打潘某乙,被告人潘某甲亦殴打潘某乙。经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潘某乙的损伤为右肱骨外踝开放性骨折、右肱桡肌及前臂伸肌开放性断裂及右桡神经浅支开放性断裂致右肘关节功能丧失60%,伤情被评定为重伤贰级。被告人潘某甲于2014年12月3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泉州火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潘某甲和同案犯陈某甲、郭某甲及陈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潘某乙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97000元已支付完毕。其中潘某甲支付17000元,被害人潘某乙对被告人潘某甲等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潘某甲出生于1994年6月3日,作案时已年满十六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潘某甲于2014年12月31日在泉州站出口被泉州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潘某甲无违法犯罪经历。4、情况说明,证实:永安市公安局燕西派出所在办理潘某乙被故意伤害案时,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其作案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三把柴刀),其中两把柴刀被陈某甲扔在回家的路边。另一把断掉,被遗留在作案现场(因被害人未及时报警,故无法找到该作案工具)。另外两把柴刀,经过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并在其带领下赶到其扔的地点,但并未发现该作案工具。5、证人刘某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2014年6月7日16时许,他在永安市燕西轴承厂宿舍楼旁边的工地上干活时,看见三个年轻男子冲到轴承厂宿舍楼上三楼的一个房间外,当时那个房间的门是关着的,房东对那几个小年轻说如果你们要闹事就到外面去,因为这边都有监控录像。后来那三个年轻的男子就从宿舍楼里面走到了楼下的操场上,那三个年轻男子就指着楼上房间的人在骂,骂了一会儿后,他们几个就想坐车离开,宿舍楼上房间内的一名年轻男子就从房间内走了出来,那三名年轻男子看见楼上宿舍的那名男子已经走了出来,就都下车了。后面就看见楼上下来的那名男子手上拿着一根棍子跟那三名年轻男子打了起来,那三名年轻男子就从车上拿了几把砍刀冲过去跟楼上下来的那名男子打了起来,可是楼上下来的那名男子没有打到他们就被那几个年轻男子按住砍了,之后,楼上下来的那名男子就被砍伤倒在地板上,楼上下来的那名男子被砍的时候有从那三名年轻人的手中夺了一把刀过来,那三名年轻男子就想坐车离开了。可是被砍伤的那名男子又站了起来,那三名年轻男子看见那名被砍伤的男子又站了起来,所以又冲了过去,那三名年轻男子冲过去的时候,又从车上下来一个瘦瘦的男子,他就从地板上拿了一块砖头也冲了过去。后来楼上下来的那名男子又被那些人打了一顿,楼上下来的那名男子身上就流血了,打人的四个年轻人扔掉手上的刀和砖头就坐车跑掉了。那个被砍伤的男子就坐在操场上,他看见被砍伤的男子伤的很严重,他就送那名被砍伤的男子到永安市市立医院医治,后来他就走了。打架就是四个年轻的男子围打一名年轻的男子。刚开始的时候,就是三名拿刀的男子在围砍那名男子,后来又有一名年轻的男子手拿砖头跟刚开始的那三名年轻的男子一起围打那名男子,拿刀的那几名年轻男子就是手拿刀朝那名男子的身上砍去,拿砖头的那名男子就是拿砖头敲打那名男子的头部或是大腿上,三名年轻男子是拿他们平常砍柴用的砍刀,拿砖头那个就是他们平常建筑工地上的砖头。楼上下来被打的那名男子当时他看见他的手臂、肚子、小腿、脚背上、后脑勺都出现了裂口,大腿、后背、腰部侧面都有擦伤,当时看起来很严重的样子。那名被打伤的男子有还手,可是没有打到那些人。经辨认,陈某甲就是2013年6月7日在永安市燕西轴承厂宿舍操场拿刀砍人的人。6、证人吴某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他是潘某乙的房东。2014年6月7日17时许,他当时在轴承厂宿舍操场干活,刚好要走的时候,他看到几个年轻人开两部小车停在路边,下来几个年轻人在操场上叫骂,他们骂租住在他轴承厂宿舍的小潘。他对着他们几个年轻人叫喊了几声,他们就上车打算走了,其中一部车子已经离开了。另一部车子刚要离开的时候,小潘从二楼宿舍拿着一把钉耙冲下来,说有本事过来,这时从一部白色车子下来三个年轻人,至少两个人拿着柴刀,下来后看到小潘挥舞着钉耙,三个年轻人也不敢过去,直到小潘挥舞着钉耙敲到地上的时候,三个年轻人就冲过去,两个人用柴刀往小潘的身上砍下去,满操场的追。快要结束的时候,第二部车子又下来两个年轻人,其中一个好像有拿柴刀,这两个人下来后应该是用脚和拳头打。大概发生了三四分钟后,他看到小潘被砍后坐在地上后,那几个人也就没有打了。双方又吵了几句,后来就走了。他就看到小潘的手有被砍到,身上应该也有被刀刮到。应该是三个人拿柴刀,柴刀就是刀柄一米长,刀身30公分左右的刀。这些人都是年轻人,具体有一个长得特别丑,这个肯定是拿砍刀的,具体谁砍到他们也不清楚。这个长得最老成的人应该能认得出来。经辨认,郭某甲就是2013年6月7日在永安市燕西轴承厂宿舍操场拿柴刀砍人的人。7、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他带领儿子陈某甲主动到燕西派出所投案。另外他听陈某甲说一起去打人的有个人叫陈某,还有个人姓潘,外号叫“蛋蛋”。8、证人尤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7日,潘某乙和她说他把她的摩托车骑走了。然后潘某乙-直打电话给她说,叫她去拿车,陈某甲就问她怎么回事,她就把事情告诉了陈某甲,陈某甲就说要帮她去拿回摩托车。陈某甲就用她的手机打电话给潘某乙,两个人就在电话里吵起来了。后来陈某甲叫她和他一起去新艺网吧找一个朋友玩,她在网吧呆一会儿后,陈某甲就叫她先回去了。后来,陈某甲就叫了几个朋友一起去找潘某乙要摩托车,她当时没去,也不清楚陈某甲具体是和谁去的,后来,陈某甲打电话问她潘某乙住在哪里,她就告诉他说潘某乙住在轴承厂。到了下午17时许,陈某甲回来的时候,她看到陈某甲身上有血,就问他怎么回事,他就说和潘某乙打架了,她才知道陈某甲和潘某乙打架的事情。因为潘某乙把她的摩托车骑走了不肯还给她,陈某甲要帮她去找潘某乙要摩托车,两个人就因为这个事情打起来了。她没有叫人去打潘某乙,当时陈某甲也只是和她说去找潘某乙拿车子,后来怎么打起来她就不知道了。潘某乙有她摩托车的钥匙,2014年4月份的时候,她刚刚和潘某乙分手,潘某乙约她出去,说要和她复合,结果她们两个人又吵起来,他硬是从她这边把钥匙抢走了一把,摩托车现在在潘某乙那边。9、被害人潘某乙陈述及辨认笔某证实:2014年6月7日下午14时许,他接到一个电话号码是187××××2777的电话,那个人问他摩托车在哪,他说不认识打电话的人。过了一会儿他前女友尤某打电话给他,说来笔架山,意思叫人来打群架,直接死在笔架山。他说去桂口,想把那些人骗到桂口,报警直接抓起来,之后他就没有理会了。到了17时许,他在燕西轴承厂宿舍,来了四个年轻人,三人各拿一把刀,一个人拿砖头,在他宿舍门口骂。后来他从楼梯口拿了一把锄头柄,冲到一楼操场,用锄头柄敲过去,敲在地上锄头柄断了,那四个人冲过来,其中三个人用柴刀砍,一个叫“啊谷”的用柴刀直接砍他的右手关节处,剩下两个拿刀砍他大腿、左手手掌等处。砍了几分钟他就倒在地上,其中那个拿砖头的人也用砖头打他身上和头部。那四个人看他倒地就离开了。离开后他站起来那四个人又冲过来,其中一个用柴刀砍他左侧大腿,其他人打他身上其它位置,有一个人用柴刀柄,一个人用砖头,另外两个人用柴刀,打了他十几秒就离开了,后来他就被人送去医院了。经辨认,郭某甲、陈某甲(“啊谷”)就是于2013年6月7日在永安市燕西轴承厂宿舍操场砍伤其的人。10、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某供认:2014年6月7日13时许,他打电话给郭某甲问他在哪里,郭某甲说在永安新艺网吧上网。他就和女朋友尤某一起到新艺网吧找郭某甲。他叫郭某甲和他去拿摩托车,他刚好看到“啊生”和“蛋蛋”也在新艺网吧上网。他就说等下一起去拿摩托车,他女朋友的摩托车被他前男友潘某乙给拿走了。他当时叫郭某甲打电话给潘某乙,他出去买东西回来看到郭某甲很生气,就想应该是在电话里面吵架了。在网吧期间和潘某乙打了很多个电话,潘某乙叫他们去永安市燕南桂口拿车子。他就到永安市燕西月亮之上的一家车行里租了一部黑色轿车,然后回到新艺网吧。因为他们怕去桂口被潘某乙的人打,所以就想多叫几个人。他把车钥匙交给郭某甲后,又到月亮之上车行租了一部银白色小车。他打电话给一个叫“狗熊”的,当时“狗熊”说没空,可是后来又出现了。大概16时许他就和郭某甲、“阿生”开一部车,“蛋蛋”和“狗熊”开另外一部车到永安桂口去。当时他叫女朋友尤某回家,他们五个人就开车路过燕东新桥菜市场他和郭某甲下车买了三把一米长的柴刀。放在他开的白色车子后座上。他们到了桂口后没有发现潘某乙。他就打电话给女朋友尤某,说没在桂口,尤某就说可能还住在燕西轴承厂宿舍。他们就马上开车到燕西轴承厂宿舍,到了宿舍操场,他、郭某甲、“蛋蛋”、“阿生”就到宿舍的二楼找潘某乙。当时他手上拿着一把柴刀。他们没找到潘某乙,就在底下的操场叫骂,“蛋蛋”和“阿生”开着小车先走了。他和郭某甲也打算要走的时候,潘某乙从二楼的宿舍拿着一把钉耙冲出来,朝他和郭某甲身上敲下来,敲在地上断掉了。这时郭某甲就冲过去和潘某乙扭打起来,两个人抱着在地上滚了几下,他看到后就拿着柴刀冲过去往潘某乙的右手关节砍了一下,砍完后他就和郭某甲要走了,这时潘某乙又站起来捡起钉耙的头往他们这里扔过来,郭某甲就从车里也拿出一把柴刀扔了过去,他又跑过去往潘某乙身上乱砍,潘某乙和郭某甲当时在抢地上扔的柴刀。潘某乙的手掌就是当时抢刀的时候划到的。这时“阿生”和“蛋蛋”看他们很久没下来,又开车回来找他们,看到他们和潘某乙打起来,也从车子下来冲过来帮忙。“阿生”捡起地上的砖头往潘某乙的头部砸,当时头上就流血下来了。他只看到“蛋蛋”有用拳头和脚踢潘某乙。郭某甲抢到刀后就往潘某乙身上砍了几下,砍完后他们就开着车子跑了。当时打架的有他、郭某甲、“阿生”、“蛋蛋”和潘某乙。他是拿柴刀往潘某乙的右手关节砍了一下,身上也砍了几下。郭某甲在和潘某乙抢刀的时候,有用刀往潘某乙的身上砍了几下。他只看到“阿生”有捡起地上的砖头往潘某乙的脑袋敲了一下。“狗熊”是否在现场他没看到。他们打架用柴刀总共三把,柴刀大概长一米,刀头长30公分左右,有一把好像没有用到,有一把他们在现场没有带回来,扔在现场了,另外两把他在回来的路上扔掉了。经辨认,潘某甲就是“蛋蛋”、陈某就是“阿生”。11、同案犯郭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某供认:2014年6月7日13时许,他在永安市新艺网吧上网,陈某甲打电话问他在哪里说要来找他,过了十几分钟后陈某甲和她女朋友尤某到网吧来找他,陈某甲就说叫他一起去拿摩托车,说摩托车在一个男的手上,然后就拿他的电话给那个男的(就是潘某乙),他就接过电话,和对方说你摩托车拿过来就好了,对方潘某乙说你是谁,你算什么,二个人就在电话互骂,陈某甲就打电话叫朋友来帮忙。到了16时许陈某甲就叫他下来,下来后过了十分钟后,他和陈某甲、“啊生”、“蛋蛋”、“狗熊”就开两部车去桂口。陈某甲在路过燕东新桥菜市场的时候有下车买了三把柴刀放在车上。后来到了桂口没找到潘某乙。陈某甲打电话给她女朋友尤某后,就说潘某乙可能在燕西轴承厂宿舍,他们就调头到燕西轴承厂宿舍楼下。到了那里他、陈某甲、“蛋蛋”、“啊生”都下车了,到二楼找潘某乙。陈某甲当时手上拿着一把柴刀,他们没找到潘某乙,他们就跑到操场底下骂。边上还有人在说要吵你们出去吵,他们就准备走了。后来潘某乙从一间宿舍里跑出来,手上拿着一把钉耙冲下来,用钉耙往他们人群敲下来,敲在地上断掉了,陈某甲和他就冲过去,他和潘某乙扭打在一起,陈某甲用柴刀往潘某乙的右手关节处砍了下去。砍后他们打算跑了,这时潘某乙就捡起地上的钉耙扔过来,他就从小车里拿一把柴刀扔过去,柴刀和木柄都分开掉,陈某甲和他又跑过去,这时“啊生”和“蛋蛋”也下车。他看到“啊生”拿着砖头往潘某乙的脑袋砸。当时脑袋立马就流血了。陈某甲也过去用手上的柴刀往潘某乙的身上砍。不懂是“啊生”还是“蛋蛋”也用柴刀往潘某乙的身上砍。他看到潘某乙要捡起他刚扔过去的刀头,他就和潘某乙抢在一起,潘某乙手握着刀锋利的一面,他抓住刀柄处,他抢到后也往潘某乙的屁股砍了一下。这时房东说警察来了,他们就赶紧走掉了。柴刀他扔的那把没有带回来,陈某甲手上的两把还在陈某甲的家里。这次是陈某甲叫他们来帮忙的。他的外号叫“猪头”。“狗熊”开车跟他们一起到燕西轴承厂楼下,他没有看到他有参与打架。经辨认,潘某甲就是“蛋蛋”、陈某就是“阿生”。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说明,证实:经永安市物证鉴定室初步鉴定受检者潘某乙因仍在治疗,其损伤暂定为轻伤贰级或以上。13、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潘某乙右肱骨外踝开放性骨折、右肱桡肌及前臂伸肌开放性断裂及右桡神经浅支开放性断裂致右肘关节功能丧失60%,该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2a条(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规定,鉴定为重伤贰级。14、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1月5日被告人潘某甲带领永安市公安局侦查员辨认永安市燕西轴承厂宿舍操场就是其同陈某甲、陈某、“猪头”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潘某乙的地点。15、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陈某甲、郭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16、调解协议书、收据,证实:被告人潘某甲,同案人陈某甲、郭某甲、陈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潘某乙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97000元已支付完毕。被害人潘某乙对被告人潘某甲、同案人陈某甲、郭某甲等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17、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某供认:2014年6月7日下午13时许,他和陈某到永安市新艺网吧上网,之后,他们在网吧遇到了陈某甲,陈某甲说他来找“猪头”玩就走了。过了几分钟,陈某甲打电话给陈某问有没有空,下来网吧楼下,陈某就叫他一起下楼去找陈某甲了,陈某甲就和他们说等下一起去拿摩托车,陈某甲说他女朋友尤某的摩托车被一个男子骑走了,接着,陈某甲打电话给那个男子,在电话里面陈某甲就和那个男子吵起来。之后,他和陈某甲、“猪头”、陈某、还有个他不认识的人,一共五个人坐两部车,先到永安市新桥菜市场,陈某甲和“猪头”就先下车,去菜市场里面买了三把柴刀,三把柴刀都放在陈某甲的那部车上。买了柴刀之后,他们两部车就开到了桂口找那个男子。到桂口转了一圈,他们没有发现那个男子。之后,他们又把车子开到了轴承厂宿舍楼楼下,他、陈某甲、“猪头”、陈某四个人就下车,到宿舍楼二楼找到了那个男子,当时陈某甲和“猪头”手上各自拿了一把柴刀,陈某甲和“猪头”就准备冲进去打那个男子,那个男子看他们这么多人还拿柴刀,就把门反锁了。之后,他们四个人就下楼了,陈某甲和“猪头”在楼下一直骂那个男子,他看骂了很久,他和陈某还有另外一个不认识的就先开一部车走了。走到日出东方边上的小坡时,等了一会儿,看陈某甲没有跟来,他们又调头回去,就看到那个男子拿着耙子打陈某甲和“猪头”,陈某甲和“猪头”拿着柴刀和那个男子对打。他和陈某就下车冲过去帮忙打那个男子,他从边上捡了一块砖头往那个男子身上扔过去,但是没有扔到,当时那个男子和陈某甲抱在一起在地上扭打,陈某甲一直喊快点,他就过去帮忙拳打脚踢那个男子,陈某就拿了一块砖头冲过去砸那个男子脑袋。他们和那个男子打了一会儿,边上就很多人在劝,他们看到那个男子身上都是血,就赶紧开车跑了。他和陈某甲、“猪头”坐一辆车跑,陈某坐另外一辆车子跑。之后,他和陈某在汽车站附近下车一起离开了。陈某甲和猪头”是用柴刀往那个男子的身上砍,那个男子的手和脚都有被砍到,他没有用柴刀砍那个男子,是陈某甲叫他去帮忙他打架的,出于哥们义气,他不好意思拒绝,他就跟着去打架了。他知道这件事情是不对的,现在后悔做出这样的事情了。经辨认“猪头”为郭某甲,潘某乙就是被打伤的男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受他人纠集伙同他人以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为目的,采用柴刀砍、砖头砸、拳打脚踢等方式将被害人潘某乙打伤,致重伤贰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同案犯陈某甲纠集他人并持刀将被害人砍至重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被害人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以上量刑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树苏建审判员宋明泉人民陪审员范桂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尤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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