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诉被告黄永刚、黄永高、黄永祥、陈小兰、王远惠、李文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黄永刚,黄永高,黄永祥,陈小兰,王远惠,李文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西城街5号。负责人张大权,该行行长。被告黄永刚,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黄永高,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黄永祥,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陈小兰,女,1976年5月6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王远惠,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李文珍,女,1971年4月4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邱朝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