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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贾国彬与刘文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彬,刘文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9号原告贾国彬。委托代理人徐正满,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志。原告贾国彬与被告刘文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国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41元,由原告贾国彬负担。审 判 长  姬立海代理审判员  刘美静人民陪审员  郭俊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