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贾国彬与刘文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彬,刘文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9号原告贾国彬。委托代理人徐正满,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志。原告贾国彬与被告刘文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国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41元,由原告贾国彬负担。审 判 长 姬立海代理审判员 刘美静人民陪审员 郭俊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