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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滨清与加盟商融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滨清,佳木斯融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王滨清,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佳木斯融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滨清与被执行人佳木斯融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丛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