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渔米之湘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顺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渔米之湘食品有限公司,滁州市顺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渔米之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八字门。被执行人滁州市顺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桑涧镇河西村前郝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四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市顺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某某支付申请人湖南渔米之湘食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款货物损失款852720元,返还运费5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4166元(2015年2月21日至2015年8月1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23388元;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1300元。上述合计9165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顺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某某的银行存款9165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平审 判 员 聂登高代理审判员 彭靖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涂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