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彭美秀与盛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彭某某。被告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