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董惠宾、马玉珍与徐亚蕾、徐世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惠宾,马玉珍,徐亚蕾,徐世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235号申请人:董惠宾。申请人:马玉珍。被申请人:徐亚蕾。被申请人:徐世清,成年。申请人董惠宾、马玉珍与被申请人徐亚蕾、徐世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亚蕾、徐世清鲁G×××××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