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于文起与泛宇(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起,泛宇(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于文起。被告泛宇(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范有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进国,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起与被告泛宇(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文起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